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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以“报销权”管医务人员,医保/卫健权责怎划分?

​梁嘉琳 健康国策2050
2024-11-06


标题

医保局以“报销权”管医务人员,

医保/卫健权责怎划分?


原标题

医保下场管医生

如何才能合理公正


作者

梁嘉琳


健康中国研究中心理事

“健康国策2050”学术平台创办人

健康战略传播交叉学科发起人

国家健康治理交叉学科推进者


来源

《经济观察报》

(本文为完整版,

《经济观察报》刊发略有删节,

以后者见报稿为准)


核心导读:


1、全国性“医保医务人员制度”或将建立,医保全息化监管时代来临


2、具体表现在:


  • 监管对象全覆盖:医保局管理对象延伸至近全体医务人员;


  • 监管关口前移化:记分制下对高风险行为的事前事中警戒;


  • 监管职能大延伸:医保局监督范围延伸至医保报销范围内医疗服务合理性


3、国家医保局并未激进扩权,医保医师制度在其成立前就提上政策议程


4、两个“婆婆”管医:建议合理划定卫健委/医保局责权边界;监管医疗服务合理性专业治理;避免将试错期政策纳入常规性考核;尊重医疗机构主体地位与改进积极性


5、建议监管方有奖有罚,在医保基金监管的“黑名单”外增设“红名单”;“加分”和“扣分”可功过相抵,以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自主开展医保合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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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点击下方图片,可浏览高清大图)

正文

10月8日,国家医保局就《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将监管对象由医疗机构延伸至几乎所有医务人员,并类似于交警部门管理驾驶员那样,对违规行为“扣医保分”。这意味着,在卫健委和医院行使既有管理权之外,国家医保局首次出马,试图以“医保报销权”管住医务人员。


“扣医保分”震动医疗界:

全息化监管时代来临

 

(全息化,含义取自“全息投影”或“全息数字人”,是医保监管迈向全景式、穿透式、拟真式、实战式新阶段的大合成——作者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治理与发展。从“三医”联动迈向“三医”协同时期,“医保”首次被置于“医疗”之前,承担国家健康治理的牵引者,医疗卫生体系的外部监督者等角色。

 

此次,国家医保局出台征求意见文件的时机微妙,恰逢医疗/医药反腐整治从医疗自查自纠阶段转向查处大案要案阶段。2023年7月,由国家卫健委牵头,十部委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中央纪检监察机关也提出“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


在当前的反腐高压态势下,强大的震慑效应有助于消除医疗卫生系统对“医保管医生”改革的阻力。一旦有人敢跳出来反对此事,无异于被贴上“心虚”“反改革”的标签,并可能成为有关部门的重点监控和查处对象。


上述征求意见稿虽未付诸实施,但一经发布就引发医疗界热议。鉴于有的医务人员担心“又是一个套在自己身上的‘枷锁’”,国家医保局机关刊《中国医疗保险》专门在新媒体发文,安抚医务人员:“这种做法针对的是利用自己职权之便进行欺诈骗保的不法分子”“对于更多遵纪守法、合理诊疗的医生来讲,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并不会影响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另外,至于有人担心的“误伤”,征求意见稿则明确,“畅通异议申诉和救济渠道”。


如果该文件最终确立,将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全国性的“医保医务人员制度”,是呼吁多年的“医保医师制度”的升级版。笔者认为,这将带来制度性影响,一个全息化监管的“天罗地网”织起来了——


一是监管对象全覆盖:各级医保局的管理对象,将从定点医疗机构,延伸到几乎所有的医务人员。


一般而言,管理对象的颗粒度越小,管理的精准度越高。过去,同各级医保部门签署协议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至于医保政策能否/如何从医院传导到科室,再进一步,能否/如何传导到一线医务人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举个新近的例子: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CHS-DRG)、医保按大数据病种分值法付费(DIP)——之后,有的医生抱怨自己绩效工资下降。其实,医保局从未将要求将“超支自担”部分分解到一线医务人员,卫健委更禁止医院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控费指标。这背后,是部分医院管理者未能履行精细化管理的职责,企图将风险转嫁、责任甩锅。


以上多重“委托—代理”将面临治理失灵的风险。一旦出现医院内部的内耗/内斗(科主任跟科主任/院领导、大专家跟医院法人)将导致两种严重后果:一方面是无法输出统一的交易规则,以至于医保监管者不知道找谁谈判;另一方面是医院内部的某一派强势方压制弱势方,干扰医院法人对医保政策的依从性,这两方面都导致医保定点管理的“最后一公里”“最后一百米”无法落地。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管理对象包括:


  •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药师(含执业药师、中药师)。


当医保局可以直接管理医务人员,特别是“关键少数”人员——直接/间接、显性/隐性地独享/分享各类医药产品医院准入权的人员,也就是能避免医保基金因各类主观/无心过错而遭受损失。


二是监管关口前移化:各级医保局的治理机制,将从对欺诈骗保行为的事后处罚,转向记分制下对高风险行为的事前事中警戒。


近年来,无论是武汉同济医院骨科骗保案,还是北京某国家医学中心医保违规案,随着个别医师因医保违法案件被开除,甚至被判刑,人们不无扼腕唏嘘。一名医生需要接受“5+3”医学教育,经过住培、专培的实战培养,还有十多年的一线磨炼,一旦被查,轻则转岗,中则开除,重则入刑,对本院/本地的学科/诊疗能力是巨大打击,对参保群众接受高质量医疗服务也有影响。


关乎航空界飞行安全的“海恩法则”常被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即: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在其背后有300起未遂先兆,在其背后更有1000起事故隐患。


因此,最“经济”的办法是防微杜渐,这就需要将医保监管关口前移:


  • 第三关:违反《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 第二关:医保协议的违约行为,即: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内规定的违约行为;


  • 第一关:信用承诺的违约行为,即:按照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定点管理人员的服务承诺,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保基金,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上述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医务人员引入“记分制”:对管理对象的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同时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应组织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记分依据和中止期限等。


因此,引入“记分制”后,即便某个医务人员没有违反医保法律法规,但他如果实施一些已经或即将影响医保基金安全的不合规医疗行为,仍然可能被“扣医保分”。不同医师之间的“医保分”甚至可能在医院内部进行排名通报,甚至高风险人员将被纳入医保重点监管对象,对其进行人工稽查、飞行检查。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及时对已记分的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谈话、提醒,组织开展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学习。


同时,按照征求意见稿设置的“十二分制”,即便没有“医保分”在一年内没有被扣完12分,如果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超过9分,或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分别记分超过6分的,将采取“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阶段性“中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的处罚。


如此一来,将对高风险行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以防止积小成大、积重难返,不至于走到医保、医疗、患者“三输”的最差结局。


三是监管职能大延伸:各级医保局的监督范围,将从医保费用合规性,延伸到对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合理性。


在1998年国家医保制度启动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如果仅扮演会计、出纳角色,作为被动购买者的医保资金无法有效根除医保资金被滥用和盗用问题。在国家医保局成立以后,医保资金通过带量集采、医保国谈履行了积极的战略购买方职责,且随着打击欺诈骗保力度显著加大,“假病人”“假服务”“假医药产品”“假医保开销”等医保费用相关欺诈骗保问题占比日益下降,但涌现了更多医疗服务行为相关的新型欺诈骗保行为。


因此,本征求意见稿援引了上位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


此次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扣医保分”,等同于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性划清“红线”。这既覆盖传统意义上的医保费用相关,也覆盖了医疗服务合理性相关,如将“过度医疗”违规条款纳入对医务人员的处罚:对触犯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每次记4—6分。


医保医师制度沿革:

始于基金监管“雷霆之势”


为贯彻落实最高领导人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国家医保局多次强调,绝不让医保基金成为“唐僧肉”。2023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的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国家医保局累计派出飞行检查组184组次,检查定点医疗机构384家,发现涉嫌违法违规使用相关资金43.5亿元。


一个容易忽略的事实是,在今年7月十部委发起反腐专项整治之前,5月,由国家医保局牵头,五部委开启新一轮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力度堪比五年前国家医保局成立之初打响的“执法第一枪”。


回顾五年来的医保监管史,基金监管职能成为其“立德”(占领政治、道德、法制高地)、“立威”(查处大案要案并形成震慑效应)的核心治理手段。2018年,国家医保局刚一成立,就发起打击欺诈骗保“雷霆之势”,这是在人财物尚未配套到位的特殊时期,帮助医保监管者快速打开局面的关键一招。


且不论是否符合健康治理的法定性、协同性原则,许多地方医保局的增量权力无不来源于打击欺诈骗保得到地方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诸如:有的地区要求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HIS)与医保信息平台直联且实时传输,有的地区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保合规度”的绩效考核并排名张榜,有的地区要求公立医院管理者向卫健委、医保局同步述职并接受“两堂会审”。


细心考究就会看到,虽然出发点是专项整治式的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落脚点则是常态化的医保定点管理工作,甚至在《记分规则》涉及到集采药品落地的价格治理工作,该文件将重新划定各级卫健委、医保局的医师管理权。站在国家健康治理的视角看,该征求意见稿是首次明确了一个原则——医保部门有权直接管理医务人员。


实际上,国家医保局并未激进扩权。在国家医保局成立前,医保医师制度就提上政策议程。2016年,曾主管全国医保政策的国家人社部时任部长尹蔚民在《人民日报》发文提出,进一步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发挥医保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随后,各地纷纷开展医保医师制度探索。据连续十年呼吁建立医保医师制度的全国政协委员、时任宁夏医科大学副校长戴秀英在2018年披露的调研数据,在国家医保局成立之前,上海、北京、天津、江西、吉林、山东等地相继建立起医保定点医院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此外,2022年,曾任国家医保局同首都医科大学共建的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副院长、现任北京天坛医院党委书记的管仲军就牵头撰文《建立医保医师制度势在必行》。该文提出现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存在两个弊端:


  • 医疗机构“大而不能倒”:在医疗资源匮乏的地区,仅有的定点医疗机构自然形成垄断地位,一旦因医保基金监管、使用问题被撤销医保定点资格,影响的不仅是医疗机构,更重要的是影响当地患者。


  • 医师多点执业规避监管:在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逐步放开的今天,医师具有更多选择和出路,其在执业的医疗机构中的违规行为并不会影响其整个职业生涯。


据此,支持医保医师制度者,实际上是认为“罚医师”相比“罚医院”,更能防止医疗资源短缺、医疗人事震荡,也更能防止少数医务人员(特别是个别大专家)的行为绑架一整家医院。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征求意见稿已经通过医务人员“一人一码”试图对其整个职业生涯进行监管,这不仅制约其首要执业地,还制约其“开飞刀”、实施远程医疗/多学科会诊、入驻互联网医院、合作平台型医院等其他兼职的执业行为,进而对其主业之外的创收行为的医保报销资格带来巨大影响。具体操作方案是:定点医药机构在全国医保信息平台上,动态维护本机构相关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取得国家医保相关人员代码。


截至2022年,据“健康国策2050”学术平台调研,已有多地将医保医师制度延伸到几乎所有医务人员,这也就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之前,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地方经验。以山东省东营市为例,该市构建了“1+7”医保监管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包含信用承诺、信用归集、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结果应用、联合奖惩等内容,“1”是指纲领性医保基金监管信用总体管理办法,“7”是指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医师、医保药师、医保护师、参保人等7类信用主体的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两个“婆婆”管医:

监管如何公平、统一、透明


随着医保监管史无前例地扩张到医务人员个体及其行为,如何确保监管的统一、公平、透明,事关重要。笔者为此建议:


一是合理划定卫健委、医保局的责权边界。即便万亿级医保资金可以迫使资金链紧张的部分定点医药机构言听计从,即便医保信息平台可以穿透到医院信息系统(HIS)的全量实时大数据,医保局仍然不可能绕过/凌驾卫健委行使对医疗质量的监管权,这是我国行政法赋予不同行政机构的法定职权边界。


按照“权责法定”“责权利相统一”等行政管理原则,为避免被医疗卫生系统控诉“违法越权”,国家医保局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谨小慎微,具体体现在:


  • 将监管范围限定在“医保支付范围”内,也就是说,非医保报销的医药产品、医疗服务仍然归卫健委单独监管;


  • 将最重的处罚手段限定在“终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只要不被卫健委吊销医师执照,而不会影响涉事医务人员在非医保领域的继续执业。


然而,由于基本医保基金是中国公立医疗市场的最大单一买单方,占绝大部分公立医院的收入比重达到六成左右,职工/居民医保的政策内报销比例更是高达70%/80%以上。一旦暂停/剥夺医务人员的“医保报销权”,既给该医务人员贴上“严重失信失德”标签并使其失去广大患者和医疗同道信任,更是严重限制其行医、开药、用耗等能力和“经济贡献度”并导致其在医院内部被边缘化。


以东南某省为例,该省医保局印发了《海南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服务协议(2023年版)》范本,并要求各市县医保局对协议的订立、履行等加强监督。2023年,在新冠疫情平息之后,省内有关医院举行了海南省医疗保障医师服务协议签署会,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总会计师悉数出席,要求“各医护人员要吃透政策”。


不过,本轮征求意见稿并未要求医务人员直接同医保经办部门额外签署协议,而是基于现行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而是将医保定点管理对象作为定点管理机构管理的延伸,只是通过医务人员“一人一码”实现大数据信用监管。这可以理解为医保局并不想挑战卫健委对医师的管理权,也不想大改定点管理体制而抬高改革门槛、引发改革纷争、延误改革进程。


二是监管医疗服务合理性要强调专业治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认定何为“诊疗规范”,何种程度才算是“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以及如何适用于“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这一兜底条款,仍然需要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


我们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方面,决不能由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稽核机构自行认定“过度医疗”,否则就会陷入“自己监督自己”“左手监督右手”困局甚至催生“执法寻租”;另一方面,决不能照搬现行医学指南、专家共识来认定“过度医疗”,须知少部分指南共识背后存在医药企业不当干预诊疗标准的利益输送,要防止这类“标准型腐败”的不合理格局被沿用。


考虑到“异地监督”模式已在近两年国家医保飞行检查中成功应用,笔者建议,由国家医保局协同国家卫健委出台“过度医疗”领域医保基金监管的总体技术规范,在执法实践中,由医保部门邀请本地区以外且无利益冲突的医学、药学、护理学、检验学专家,对“过度医疗”的具体情形进行同行评议,并定向公开评议文件,供医疗卫生界、政策科学界人士查阅,从而进一步优化技术规范,以趋于全国标准统一、各方利益均衡。


三是避免将试错期的政策纳入常规性考核。上述征求意见稿的《记分规则》规定了“记1—3分情形”包括:在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或可替代品种的;或者同通用名药品中,已有同质量层次、价格适宜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销售,相关人员仍发起同品种其他厂牌高价药品采购需求申请的。


不可否认,带量集采在净化医药全产业链、大幅降低医药价格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根据2023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数据,国家组织集采333种药品平均降价超50%,集采心脏支架、人工关节等8种高值医用耗材平均降价超80%;连同地方联盟采购,累计减负约5000亿元。


然而,即便是国家组织的带量集采,其中选的医药产品的供应稳定性、质量安全性也需要通过持续的真实世界研究予以验证;更不要说《记分规则》还覆盖了国家以外的省际、省级联盟集采,这本来就是国家医保局希望地方各级医保局进行试错的领域,部分地方集采规则的公平性、规范性、透明性更是引发多轮争议。


在此背景下,如果试图通过“扣医保分”这种软考核机制将集采中选药品推向临床,可能带来两种风险:


  • 假如严格执行:在软考核的层层加码之下,医生过度使用集采中选产品而引发患者健康损失,或者医院直接将非中选药品踢出用药目录而导致医药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 假如变通执行:部分医生坚持按照临床规范制定诊疗方案,但可能由于没有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反而遭受医保局和医院的问责,导致“好人没好报”。


因此,笔者建议,要用“扣医保分”推动集采落地,要严格限定实施范围:


  • 仅限于由国家医保局组织带量集采中选品种,


  • 仅限于产品的质量、疗效经过真实世界研究验证的品种,


  • 仅限于国家带量集采信息平台监测满一年且供应配送、品间替代平稳的品种。


四是尊重医疗机构主体地位与改进积极性。虽然在本轮医疗/医药反腐整治之后,在“斩断逐利性”“回归公益性”等领域,公立医院有关负责人的管理权将受到严格监控甚至限制。然而,公立医院的法人主体地位不容侵犯,其作为健康中国主心骨、深化医改主力军的角色也不容忽视。任何一项健康政策要想落地落实,都不可能绕过医院方,对医务人员“扣医保分”的定点管理制度也不例外。


同时,虽然身为医疗卫生系统外部监督者的角色不会改变,但国家医保局越来越认识到,只有推进“医保—医疗”相向而行,才能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改革成功率。因此,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技术规则制定、带量集采中选品种落地的药学共识等诸多方面,各级医保局同公立医院、医疗专家都有良好的合作先例。


回到对本文的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讨论,传统的基金监管工作更强调“费用监管”思维,即查处滥用/盗用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下和未来更强调“全息监管”思维,通过医务人员全覆盖、医疗行为全流程、参保群众全生命周期,从而提高定点管理对象对医保政策依从性。


如果说前者是底线思维,就要明确罚则,踩线必罚;那么后者是高线思维,就要有奖有罚,甚至是以奖为主、以罚为辅。否则,如果有关监管方“以罚代管”,轻则是懒政思维,重则是行政滥权。


因此,笔者建议:


  • 做到有奖有罚:要在医保基金监管的“黑名单”外增设“红名单”,以鼓励模范守约、信用良好的定点管理对象,对于连续3年(含)以上未出现扣分项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个人,可以享有优先受理/实施报销审核、豁免医保飞行检查与人工稽核、特许医保对高值药品耗材单行支付等医保特设的“福利”待遇。


  • 做到有为可为:要在《记分规则》的“扣分项”外增设“加分项”,“加分”和“扣分”之间可以功过相抵,以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自主开展医保合规建设。同期,要鼓励各级医保局联合医疗专家、医管专家编制“傻瓜式”的《医保合规操作手册》,并面向定点管理机构免费发布,让后者一学就会、拿来即用,比如:如何提高医务处/医保处/财务处的合规内控能力,如何鼓励信息办运用大数据进行医药行为审核,如何提高医务人员的政策知晓率与依从性,等等。根据执法实践,有的医保违规违约行为,并非医生主观故意,而是由于医保法规政策纷繁复杂、协会/医院/科室宣贯不到位等因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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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首档健康政策公益宣讲《健康三人行》第二期《医疗、医保、医药:患者参与和权益保护》:段涛院长(公立医院患者委员会/患者体验部)、瞿晓颖主任(外资医疗机构患者服务)、王立新秘书长(大型患者组织)


  • 国内首档健康政策公益宣讲《健康三人行》第三期《医改重点:“保大病”“保小病”还是“保预防”》:顾雪非主任(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双料”咨询专家)、康韦女士(原研药行业协会RDPAC执行总裁)、徐华锋先生(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


  • 国内首档健康政策公益宣讲《健康三人行》第四期《支持社会办医政策如何全面落地?》:赵淳会长(中国社会办医领域协会领导)、廖志仁会长(大型三甲民营医院创办人)、周萍教授(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医院管理教研室副主任)


  • 国内首档健康政策公益宣讲《健康三人行》第五期《如何保护医疗数据安全、患者个人隐私?》:俞思伟主任(医疗卫生信息化专家)、叶荔姗主任(试点城市数据管理专家)、宁宣凤律师(数据安全法律专家)


  • 国内首档健康政策公益宣讲《健康三人行》第六期《反商业贿赂,国家医保局医药招采信用评价解读》:王宏志专家(国家医保局课题负责人)、姚洪副秘书长(协会分管医疗健康信用工作领导)、范可律师(药品招采法律专家)


  • 国内首档健康政策公益宣讲《健康三人行》第七期《后疫情时期:如何扶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苗艳青研究员(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双料”专家)、尹朝霞主任(深圳“罗湖医改”基层医疗重要贡献者)、李杰(基层诊所产业专家、信息化专家)


  • 国内首档健康政策公益宣讲《健康三人行》第八期《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将健康融入城乡治理》:孔灵芝女士(原卫生部疾控局副局长)、卢永研究员(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王兰教授(同济大学健康城市实验室)


  •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一期《国家医保局生物制品带量采购前瞻》:张斌院长(武汉医保局胰岛素带量采购试点)、朱斐秘书长(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抗体制剂带量采购)、洪飞先生(患者组织淋巴瘤之家创始人)


  •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二期《从医联体到健共体:医疗/医保政策如何协同?》:国家卫健委医共体指导专家林枫教授(部委专家)、浙江玉环人民医院健共体集团院长董寅(医院集团)、健共体(南平)互联网医院院长宋斌(数字健共体)


  •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三期《全人全程的全科医学服务展望》:中国卫生发展研究中心袁蓓蓓教授(部委专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联合工作委员会主席杜兆辉医生(全科管理者)、北京儿童医院童缘网负责人苏小虎(儿科全科服务平台)


  •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四期《医疗“好差评”模式:医院/医师信用评价与监管》:汪剑锋(福建医保局稽查处副处长)、刘日记(苏州卫健委综合监督处处长)、史岩(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评价部副主任)


  •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五期《民法典对患者、医院医生、医药行业的影响与对策》:国家卫健委咨询专家郑雪倩(医事法)与刘炫麟(医药法)、公益律师韩晓晨(患者服务)


  •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六期《医药/医疗反垄断政策前瞻》:国务院反垄断专家委成员孟雁北(政策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海涛(反垄断法分析)、律师万江(反垄断案例分析)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一期《医药代表合规转型》:上海药监局原局长唐民皓(政策解读)、彭天曜律师(合规指引)、张廷杰总监(准入策略)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二期《医疗/医药反腐动向》:国家卫健委咨询专家王岳(政策解读)、资深医药准入专家点苍鹤(药企策略)、孙超律师(合规指引)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三期《健康政策半年展望会》:国家卫健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毓辉(健康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咨询专家宋新(数字健康政策)、国家医保局咨询专家姚岚(医保商保政策)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四期《DRG除外支付》:国家医改云南玉溪DRG项目专家刘芷辰(DRG政策)、“村夫日记”创始人赵衡(DRG对商保与药企影响)、资深政务副总裁陈炳澍(企业DRG实操)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五期《公立/民营医院亏损治理》:湖北省医改办原副主任阮小明(新冠疫情对医院影响)、国家卫健委财务会计专家刘宏伟(公立医院亏损建言)、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分会领导余小宝院长(民营医院亏损建言)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六期《医保按疗效(健康效果)付费》:国家卫健委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主任陈英耀(上海医保局试点)、美国佐治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陈茁(美国欧盟案例)、徐州医保局待遇医药处处长杨义森(医保配套法规政策)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七期《中成药集采:政策解读与应对策略》: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谢雁鸣(价值评估与真实世界研究)、“风云药谈”创始人张廷杰(集采竞标:准入路径与报价策略)、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政策体系:打破三大惯例,洞察五大趋势)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八期《惠民保:政企关系与多层次保障》:国家卫健委/医保局咨询专家朱铭来(价值评估模型)、成都市医保局医疗保险处副处长廖凌(“惠蓉保”)、某商保公司部门副总严霄(“共保体”设计)、镁信健康前高管蔡卓(创新药准入)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九期《创新药放弃医保创新高:标内/标外、院内/院外哪个香?》:国家医保局咨询专家宣建伟(中美对比与价值评估)、上海医保局咨询专家(医保药品落地机制)、准入培训专家徐川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期《打击欺诈骗保:政策动向与操作规程》: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信用评价专家龚忆莼(过度医疗判定)、国家医保局医保法规咨询专家张卿(欺诈骗保判定)、国家有关部委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医保飞行检查常见争议与对策)、国家卫健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专家张群(医院医保质量管理)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一期《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动向与对策》:国家医保局DRG/DIP政策咨询专家杨燕绥(为健康付费与健康绩效评估),国家医保局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专家指导组组长(医药/医疗类编码进展),国家医保局DRG付费技术指导组临床论证组组长郭默宁(DRG临床质量管理),国家有关部委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支付+”创新医保政策,支付方式改革六大动向)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二期《医学指南/共识:医政管理变局与对策》:原卫生部医政司司长于宗河(专家共识—医学指南—国家诊疗规范:行政监管逻辑)、中国临床实践指南联盟联合发起人、《实用内科学》主编王吉耀(医学指南制定:方法学前置性审查与“推荐意见”合理性评价)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三期《六部委试点城市医疗集团:动向与对策》:国家卫健委县域医共体咨询专家林枫教授(镇江模式与分级诊疗)、国家医保局DRG/DIP咨询专家何继明教授(支付方式改革与三医联动)、深圳卫健委陈瑶博士(深圳罗湖模式)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四期《医保个人账户改革/门诊统筹:动向与对策》:国家医保局政策咨询专家王超群、法律咨询专家娄宇、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连锁药店专家黄修祥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五期《药品招采“二次议价”卷土重来:是非与利弊》: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咨询专家房志武、医药产业大V涂宏钢(Dr.2)、商业贿赂案件资深律师左玉茹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六期《北京长峰医院大火:卫生综合监管与防灾须知》:北京城市规划院马良伟老院长、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杨海宇副总建筑师、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成员吴健院长、社会办医专家张苏华所长


  • 健康治理系列第十七期《五部委打击骗保,医保/医院/药企应对策略》: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飞行检查”专家任克华、国家医保DRG临床论证专家冷家骅、湖北医保局政策法规咨询专家于长永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八期《2023医保国谈:前瞻与对策》:知名药物经济学家胡善联、RDPAC高级总监李京帅、“风云药谈”创始人张廷杰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九期《2023医保飞行检查:重大变化与院企对策》:某省医保系统基金监管专家王昊昀、某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二级调研员周鹏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原副所长陶剑虹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二十期《医疗/医药反腐整治:医院/药企如何研判/应对?》:公立/民营医疗机构主委级专家宋冬雷、世界50强药企前高管丁利华、原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相关课题组负责人梁嘉琳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二十一期《反腐之后,如何倡廉:公立医院薪酬绩效改革论辩》:中央推广的“三明医改”卫健委领导周显葆、国家卫健委直属医院运营管理部部长宿小满、知名医院管理咨询机构创始人秦永方、有关部委医疗反腐课题组长梁嘉琳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一期《医疗/医药双轨制的秘密》:原国家食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司长李国庆、江苏卫健委原副主任李少冬、上海卫生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李芬研究员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二期《机构/散户投资人的政策素养》:科技部、工信部生物医药领域评审专家郑玉芬、医疗健康投资50人论坛(H50)2020年度轮值主席杨瑞荣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三期《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动向与对策建议》:海南省原卫生厅长白志勤(省级试点)、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原副局长徐毓才(基层视角)、香港教育大学教授和经纬(港台启示)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四期《剖析医保报销堵点:国家医保局大排查》:江西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原处长蔡海清(医保政策视角)、安徽蚌埠医保中心原主任秦鹏(医保经办视角)、《医院管理能力探讨》作者诸任之(医疗管理视角)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五期:《医保-医院-药企“三角债”上榜:成因与对策》:中国劳科院原副院长谭中和(“医保-药企直接结算”与医保局考核)、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姚宇(地方医改真实痛点破解)、西交大一附院医疗管理专家左煌(医院运营管理&合规建设)


  • 茗谈书友会第一期《寻找政策与传播“黄金分割点”》: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传播咨询专家梁嘉琳(健康战略传播)、中央网信办咨询专家刘灿国(政策宣传指引)、创新生物制药公关联盟发起人张辉(传播实战经验)


  • 茗谈书友会第二期《中国药品监管史》:北京大学药物政策专家韩晟《中国药品价格监管20年》、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市级集采:合理吗?能行吗?管用吗?》、口腔医院院长/国际牙医师学院fellow王聿明《种植牙价格专项治理:医保新政的行业影响与应对》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一期《为乡村医疗卫生能做点什么?》:全科医学主委潘志刚教授(政策解读)、县域健康共同体董寅总院长(区域级一体化管理)、英国伯明翰大学姚弥博士(海外经验)、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郭发刚全科医生(基层院长建言)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二期《为医疗/医药反腐能做点什么?》:国家卫健委财务会计咨询专家王洁教授(医院内控体系)、国务院医改秘书长课题组组长梁嘉琳(制度体系与政策工具)、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评定优秀医保局王敏科长(医保定点医师/护师/药师/技师管理)、跨国医药企业协会(RDPAC)合规负责人敬礼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三期《中央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影响与对策》北大应对老龄化国家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陆杰华、全国养老服务业专家委员会委员张乃子、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副所长韩涵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四期:《国家卫健委推一体化诊疗“专病中心”:问题与对策》清华长庚医院副院长魏来、北大肿瘤医院党委副书记薛冬、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保研究院专家张立强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一期《罕见病公共政策体系》:国家卫健委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顾问李定国(罕见病监管史)、国家人社部/中国银保监会咨询专家郑秉文(罕见病创新筹资与支付)、国家药监局咨询专家杨悦(罕见病立法与监管科学)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二期《脊髓损伤患者综合保障》(倡议书首发):国家重点医院康复专家许涛(诊疗认知)、前中国体操冠军桑兰(国际经验)、公益组织创办人潘美好(国内现状)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三期《保生育健康:“三医”政策能做什么?》: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人口战略)、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荣誉院士程利南(妇幼健康)、宁波洪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王伟院长(“生育友好未来社区”前沿探索)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四期《学生心理悲剧多发,构建公平/优质的精神心理服务体系》:同济大学精神卫生中心特聘教授黄智生(互联网与人工智能心理危机干预)、国家卫健委卫生应急处置指导专家程文红(精神心理治疗)、中央文明办等“心理专家讲坛”主讲任苇(重大突发事件心理援助)


史晨瑾 | 审稿

吴琳 | 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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